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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洗染业行规公约

发布人:南京洗染协会 | 发布日期:2012-06-24| 浏览次数:759

南京洗染业行规公约

南京洗染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洗染市场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当的经营权益和声誉,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本行规是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经营的企业,不论专业的、兼营的还是综合性的洗染企业,都应遵守本行规。 
第四条 南京洗染行业协会负责行规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洗染企业必须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洗染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倡学知识、学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术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采取研讨、交流、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尊自信、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店容店貌整齐清洁,招牌醒目,店堂明亮,通风良好,营业人员服饰整洁,佩戴工号,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堂内告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 洗、烫、染、织等各工种从业人员均应经市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洗染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南京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并按协会统一格式制定收取衣物凭证。

第十四条 坚持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涨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竞争,严格执行南京洗染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严禁以价格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营业员收衣时检查衣、物要仔细、迅速严格执行看明、讲明、写明制度,洗涤方式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应消费者事先告之。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洗涤设备,严禁用水洗冒充干洗,洗涤布件服饰要按照不同面料、深色与浅色、脏与净不同情况,分类洗涤,并采取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 洗染企业均应贯彻执行《南京洗染业衣件质量标准》进行优质服务。发生洗涤事故要认真受理,并按照《南京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及时解决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行规公约的执行,协会将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行规公约成绩突出的洗染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九条 南京洗染行业协会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规约行为的企业南京洗染行业协会将协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等方式纠正;对继续违规的单位将采取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对违反规约处理不服的,当事企业(人)在接到书面处理意见的十日内,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复议的书面报告,由协会派人员调查上报常务理事会复核裁定。提交法律起诉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南京洗染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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