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5年12月19日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洗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先进模范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等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专委会”接受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的领导,遵守《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章程》,在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服务于南京的经济社会建设,开拓创新,组织会员,团结引领南京洗染行业从业者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从业者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专委会”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社会公益性为先导的原则,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贯彻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其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帮扶等技术协作活动;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和科普教育活动;
(三)开展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活动,在群众性洗染生产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四)开拓专业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才市场;
(五)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为企业排忧解难,攻克技术难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
(七)帮助企业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积极参加南京洗染行业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人员,承认并遵守章程,经本人申请、南京洗染行业协会审核、批准,即为“专委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洗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专业委员会章程、自愿申请、南京洗染行业协会审核、批准,即为“专委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南京洗染行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专委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工技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洗染行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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