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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讨论稿)》

发布人:南京洗染协会 | 发布日期:2016-11-28| 浏览次数:1752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讨论稿)

征求意见函

 

各地方洗染行业协会: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是通过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南京、等地方协会的纠纷处理办法收集、汇总、整理而成,现将初步形成的讨论稿发各地方协会征求意见,并请将修改意见和改进方案提交于2011年11月3、4日召开的“首次全国洗染业协会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上讨论。

附件: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洗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供洗染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第二条  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且在服务单据注明。

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因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所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

第八条  倡导高档衣物保值清洗。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持2000元以上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第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SB/TXXXXX-2011《洗染服务质量要求》的要求对于洗后衣物产生的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可修复性问题,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可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

第十条  因经营者责任经洗涤后衣物发生损坏、丢失等质量事故,经营者应给予赔偿。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经营者应根据合同约定给予消费者全额赔偿。对非保值清洗洗涤的衣物,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衣凭证,实行折价赔偿。所购衣物在半年以上的,年折旧率为20%(不够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不超过半年的按90%的额度赔偿;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按洗涤费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涤后的衣物发生损坏,丢失等质量事故的,经营者应予赔偿;属于保值洗涤的衣物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经营者应根据双方保价合同的所设定的赔偿标准给予消费者赔偿。属于未保价洗涤的衣物丢失或损坏的,按衣物的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 若损坏轻微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仍有使用和穿着价值的,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退回原洗涤费给顾客。

2、 若丢失或损坏不能穿着的,建议赔偿15倍洗涤收费价的补偿,退回原洗涤费给顾客。

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或司法救助。

第十二条  因经营者的责任使衣物附件或饰品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最高不超过洗衣费3倍的赔偿;若无法进行单项配置,按洗涤费不超过10倍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经营者无干洗设备或利用假冒伪劣设备干洗,应当向消费者支付洗衣费两倍的违约金,如发生洗涤事故,应按衣、物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  非经营者过错,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未能达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提供购衣凭证,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第十五条  经营者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

第十六条  在洗涤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对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的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洗染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或可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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