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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洗染行业协会,英文译名:NAN JING WASHING AND DYEING INDUSTRE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洗染及相邻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坚持为行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正当要求,构建平台加强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的特点和优势,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开展洗染行业的理论和技能的研究,组织洗染业的技艺交流,介绍科学知识,传递行业信息,培养专业技术人材,促进洗染业发展,更好地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京洗染行业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83号105室,邮编:2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发布工作;了解行业最新标准和规范、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及时向会员单位告知;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组织会员对发展我市洗染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咨询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协调洗染与纺织、服装等其他法定鉴定机构不一致的鉴定意见;协调洗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纠纷;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组织全市性和地区间技艺交流,举办学术和技能讲座,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

(五)组织洗染行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参加全国行业技术比赛,组织全市性的相关活动,不断提高全体会员的技艺水平和理论水平;

(六)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和贯彻实施;

(七)加强与国外、省外、市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发展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际新技术信息,紧跟国际时尚、繁荣我市洗染行业;

(八)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和网站;

(九)继续完善洗染质量、评估鉴定和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提出和制定企业等级标准和收费价格的调整方式,设立行业议价小组,负责企业等级审核、成本调查、服务标准和测算制定等工作;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是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五)积极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深入实地考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出席会员大会;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市场信息和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牌,并停止一切以会员身份进行的宣传。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二)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违法或犯罪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权利如下: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协会开展工作需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坚持民主办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南京洗染行业协会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2002119号
网址:http://www.nj-xr.cn 
协会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83号光明饭店105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