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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2011更新)

发布人:南京洗染协会 | 发布日期:2012-06-24| 浏览次数:3645

南京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南京洗染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洗染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公正合理的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洗染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有关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顾客须知、服务公约、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悬挂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经营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洗衣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相关说明、提示等。

第四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对衣物的品名、质地、花色、规格、数量、收费价格;破损情况及少扣、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穿着者有无传染性疾病;对洗染的特殊要求及取活日期等项目在收衣单上填写清楚并做好书面约定。衣物上的污渍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若发生漏检情况,必须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保持衣物原样,否则所发生的纠纷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物,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染方法所达到的洗染效果,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加工处理,并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洗涤方式。

第六条  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衣物,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不予赔偿。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复。

第七条  凡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洗涤标识误导或按照消费者约定的洗涤方式洗涤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色、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凭证,以便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

第八条  交活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要求以双方协定为准。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交活(特殊情况除外),无特殊情况,逾期15天未交付洗涤衣物时,自16天起经营者应补偿消费者每天每件0.5元。消费者应在约定期限内领取衣物,超过约定期限15天,16天起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每天每件0.5元。超过60天仍不领取的衣物,应主动向消费者联系,仍不领取衣物按无主商品处理。以上内容应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应在24小时内挂失,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发生冒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消费者领取衣物应当场对所洗染的衣物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取衣后48小时内提出,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鉴定洗衣店以假冒伪劣设备及原料洗染保养衣物、以水洗冒充干洗欺骗消费者的,给予经营者1000元以上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造成损害的,按衣物原价赔偿,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丧失穿、用功能,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负责赔偿,具体赔偿方法如下:

a) 价值在2000元以下普通洗涤服务的衣物,应根据购物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对其实际价格实行折价赔偿,折旧率以10%逐年递增。购物时间在6个月内按半年计算,赔付额为衣物购买时实际价格的80%。购物时间在6个月后,一年内的,赔付额为衣物购买时实际价格的70%

b) 高档衣物,顾客如不明示其为高档物品且没有保值精洗的,对于非保值普通服务的,则视其为普通洗涤服务。如洗涤后遗失、损伤,经营者应给予修复,修复后对此衣物双方协调仍有异议的,经营者按该衣物洗涤费20倍金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c) 套装原则是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按64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d) 衣物洗染后局部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经修复可以穿着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协商,采取修补方法处理或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e)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饰物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只作单项配置补偿。

f) 因衣物损坏、遗失作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g) 若消费者无法提供所洗衣物的有效购衣凭证,应当按照同种类、同品质的该衣物现行一般市场价值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价值超过2000元的衣物或者消费者认为贵重、有纪念意义的衣物可实行保价精洗,保价精洗费用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申报保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30%)收取,但不低于非保价精洗收费标准。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洗涤服务中发生的消费争议,如发生难以认定的洗涤质量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向南京洗染行业协会申请洗染质量鉴定,南京洗染行业协会免费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鉴定服务。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途径解决。

   1当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发生服装洗染质量纠纷未能达成协议时,消费者可向洗染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2若双方仍达不成协议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地方法院起诉。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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